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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的倡议书

文章来源:区农业农村厅监管处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12日

全区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朋友们: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4号)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障各族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让合格证成为产品的“身份证”质量安全的“承诺书”、产地准出的“通行证”现向全区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发出如下倡议:

一、履行责任,做制度的执行者

从事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叶、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生产和收购的主体应充分认识合格证制度是法律明确的重要责任,积极响应,规范开具、收取、保存合格证,所开合格证确保信息真实、完整、有效。这既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公开承诺,更是对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郑重保证。

规范开证制度的推动者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销售的食用产品已按规定收取并保存该批次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未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鼓励和支持农户规范开具合格证。合格证保存至少六个月

三、积极查证,做制度的监督者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不得收购。食用农产品集中市场、商超、食堂等经营主体,须将合格证查验作为入场的首要环节,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无合格证及其他证明的产品须经每批次快检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发现合格证内容不全、不实或者严重不规范的,应当及时向农产品产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四、主动亮证,做制度的传播者

鼓励农产品生产及收购主体在生产地、销售主动展示合格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附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在网络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展示相关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积极参与承诺达标合格证宣传推广活动,不断提升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信力。引导消费者在选购农产品时,留心关注所选农产品是否“带证”销售

五、诚信经营,做制度的实践者

每一份合格证都代表着过硬的品质管控能力。让我们以施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生产行为,严格执行用药规定,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完善生产记录与用药剂量,加强全程质量管控,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确保具的承诺能经得起检验、担得起信赖

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将合格证打造为我区农产品走向更广阔市场的高原名片,共同守护雪域净土孕育的绿色品质,携手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屏障。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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