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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公 布第二批兽医实验室 检测资质和项目的通知

文章来源: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4日

区动物疫控中心、各地市动物疫控中心:

西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我厅要求和委托,组织开展了区内兽医实验室非洲猪瘟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工作。依据验证考核结果,现授权山南市、林芝市、昌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工作。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山南市、林芝市、昌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限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开展组织样品、血清样品、猪肉及产品、环境的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

山南市、林芝市、昌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检测记录和档案保存。检测中发现非洲猪瘟病毒疑似阳性样品的,要及时报告样品来源地县级疫控机构并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未经批准,不得采集非洲猪瘟相关病料,不得擅自保存病料,不得分离病毒和制作疫苗,不得开展非洲猪瘟病毒的活毒研究,不得进行动物感染实验等。

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的试剂,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要求,统一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1月13日

(联系人:黄亮,电话:0891-6364692、1388900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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