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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具体办法(试 行)

文章来源:区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4日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具体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全区农业农村系统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应按照行政执法需要和相关财政管理制度要求,合理、达标配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对现有不达标的设备要及时更换或更新淘汰,切实保证执法工作需要。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要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采购,并对采购工作和采购设备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应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本单位依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第七条 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

(一)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部门,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较少、执法任务较轻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部门,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

)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少的部门,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的标准类型,要根据执法实际统计确定后进行采购。

第八条 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程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九条 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费用,由本单位提出需求并纳入预算切实保障。

第十条 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要加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音像记录设备的质量、数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要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做好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损坏,并确保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电量充足,正常使用,对电量不足的及时充电。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报告并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和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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