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严禁
1.严禁购买不合格、未获得 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线、充电器,不得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不得将回收电动自行车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
2.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
3.严禁在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禁止携带电池入户充电。
4.严禁采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避免充电时间过长,整夜充电且无人看管。
5.严禁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充电桩、充电柜等设施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
五个必须
1.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2.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必须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
3.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必须定期到专业维修点检查电动车、定期更换蓄电池。
4.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作为日常管理重点,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管理。
5.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强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常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
电动自行车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清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和劳动密集型工业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加强管理,减少火灾隐患。未落实上述条款,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销售非法改装、拼装、篡改或者实际参数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信息、参数不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由市场监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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