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对2023年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在我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3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望社会公众于公示期内向我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联系人:王海慧;联系电话:(0891)6334162;邮箱地址:xzcbdqqb@163.com,逾期意见无效。
附件:《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修订稿)》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6年2月11日
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三资”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三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无形资产;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其他财产。
农村集体资源,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遵循依法依规、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登记账簿、编制报表,按权责发生制全面核算经营活动收支。应依法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实行委托代理记账并设立报账员。
委托代理记账可委托乡镇(街道)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中介机构,坚持“所有权、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监督权”不变原则,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责,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开展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的公司、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应按相关会计准则单独核算,不得与集体经济组织账务混合核算。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预留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印鉴。严禁多头开户、以个人名义存储集体资金。
支票与财务印鉴分别保管。财政补助、土地征收补偿费、“一事一议”等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筹集及使用情况每季度张榜公布。
第八条收入管理: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补偿、社会捐赠、“一事一议”、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须及时入账、应收尽收。3000元及以上现金收入7个工作日内缴存银行,3000元以下5个工作日内缴存;经营性收入出具税务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使用合法有效的收款收据;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支出审批:日常开支按程序审批,大额支出履行民主程序。开支须取得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经经手人签字、监事会(监事)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会计审核后记账。大额支出标准由乡镇(街道)制定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超标准支出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九条会计负责资金核算与账户管理,出纳负责货币资金与支票管理;委托代理记账的则按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
第十条备用金限额原则上为3天至5天零星开支所需;偏远地区最高不超过15天开支。具体限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十一条收款时按经营性、非经营性分别出具税务发票或专用收据,上级拨付资金留存拨付依据;支出须取得合法凭证,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
第十二条差旅费参照县级标准执行,不得额外报销餐费;党报党刊费优先从村级党建经费列支,不足部分从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补充且年度最高不超过2000元;严格村级公务“零招待”,确需开设村办食堂的须报乡镇(街道)审批;严禁巧立名目发放补贴。
第十三条年初编制收支预算,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公布,调整预算须经相同程序。年末决算后,将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结果向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财会人员每日核对现金,每月末盘点现金、核对银行账目并记录,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建立台账记录债权债务发生时间、对象、金额、期限、责任人等,每年核实清理。及时清收债权,严禁举债兴办公益、发放福利分红、支付工资。
经营性举债须经可行性评估、参照“四议两公开”、乡镇(街道)审核。核销债权债务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乡镇(街道)批准,实行账销案存并备案。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明确资产维护方式与责任主体,每年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清查,核查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盘盈盘亏查明原因后处理。清查结果公示7天,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记录名称、数量、购置时间、原值、折旧等;承包租赁资产须额外登记承租方、费用、期限;资产出让或报废及时核销。台账同步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评估:(1)承包、租赁、入股、联营、合资合作集体资产;(2)拍卖、转让资产产权;(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4)设立抵押权;(5)其他需评估情形。
评估由乡镇(街道)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制定方案明确资产信息、承包租赁条件、价格、是否招标等,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签订统一文本合同,明确权责利与违约责任,合同及资料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二十条承包租赁资产须监督合同履行,收取的费用及时入账;统一经营资产明确责任人与经营目标,公开决策、管理、分配机制;股份制经营收益纳入账内核算。定期检查资产使用、维护及收益情况,严禁以集体资产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进行。资产处置需经评估、公示、审批等程序,未经审批,村集体不得自行开展资产处置。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等建立登记簿,记录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承包租赁资源额外登记承租方、用途、费用、期限;集体建设用地及使用权出让情况须重点记录,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
第二十三条未实行家庭承包的“四荒地”、林地、草地、果园等资源,承包租赁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招标方案经民主程序通过,载明项目信息、标底等;同等条件下本集体成员优先中标。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二十四条承包租赁须签订统一编号的书面合同,明确权责利与违约责任;合同及资料及时归档,报乡镇(街道)备案并在监管平台登记。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五章 投资和收益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发展集体经济,实行稳健经营,严控经营风险与债务规模。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市场主体,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应通过制定章程建立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成员权益。
第二十八条对外投资或资产资源承(发)包、出租、入股、出让等,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期限、标的及权责利。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在监管平台登记并建立纸质台账。乡镇(街道)每年检查合同档案不少于1次,鼓励依托法律顾问审查合同。
第二十九条投资前须开展可行性分析与风险评估,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每季度开展风险识别与评估,明确应对策略并向成员公示。
第三十条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公示7天,按章程提取公积公益金,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规范劳务用工范畴、预算、派工登记、核算及监督,用工情况每月公示;严禁优亲厚友、虚开套现、虚报冒领。
第三十二条非本集体成员长期在本集体务工且有突出贡献的,经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享有收益分配、福利服务等权利,但不享有集体资产所有权及继承权。
第六章 农村集体 “三资” 监督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督包括财务公开、内部监督、平台监督、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往来每季度公开1次;集体财产使用、重大事项及时公开。年度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分配方案须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供成员查阅。
成员有异议的,理事会、监事会(监事)须3日内答复;答复不满意的,由乡镇(街道)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联合财政、社工、民政等部门复核处理。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监事)负责监督“三资”管理,审核财务状况,要求相关人员解释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及时上报乡镇(街道)。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使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开展财务管理,具备条件的地区实现支出线上审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每月审核平台数据,对预警信息3日内核查处置。
第三十七条乡镇(街道)履行政策指导、日常监管、审计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审计重点包括资金使用、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审计结果向成员公示。
第三十八条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财产等行为,由乡镇(街道)或县级有关部门查处,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其“三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细化落实工作。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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