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鉴于2025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西藏自治区草畜平衡和草原禁牧休牧管理办法(试行)》(藏林发〔2025〕103号)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6年第5次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决定对2011年12月19日原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印发的《西藏自治区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藏农厅发〔2011〕211号)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西藏自治区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决定。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6年4月2日
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