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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 生产经营使用的告知书

文章来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26日

全区农药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者、使用者

农药兽药饲料是保障种植养殖产业发展的关键农资,规范生产经营使用事关农牧业增产农牧民增收,事关高原特色农牧产业发展,事关全区各族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供销社7部委联合,于2026年7月至2027年3月开展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此次行动要求出重拳下狠手,打源头、办大案,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做到端掉一批“黑窝点”、查获一批禁用农药兽药、清理一批违法网店、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反面典型。为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西藏高原农牧业生产实际将相关事宜告如下

一、严守生产红线,从源头杜绝“非法生产、隐性添加”

(一)持证规范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持有效兽药生产许可证规范生产。绝不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租借代工、擅自变更生产工艺、私设黑窝点,委托加工依法备案。

(二)杜绝隐性添加。绝不兽药、饲料中添加禁(停)违禁物质、人用药或未经批准或登记的其他成分。

鼓励内部举报。定期开展全流程风险自查,鼓励内部员工提供违法线索,主动配合监管部门抽检、暗查暗访。积极举报隐蔽区域私设“黑工厂”“黑窝点”非法加工。

二、恪守经营底线,规范进销全流程管理

)严格进货查验。采购时认真核验供货商资质、产品登记、生产许可及质检报告,不向游商、“忽悠团”采购来源不明、过期、假劣农兽药;杜绝违规采购、销售禁限(停)用农药兽药、人用药、化工原料。

遵守经营范围。按照农药兽药经营许可范围售卖常规药物,不得挂靠、出租、出借经营资质,不得销售禁限(停)用农药兽药和未批准或登记使用药物,不得开架自选兽用处方药。

(三)完善购销记录。如实完整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批号、购销双方、数量、日期等购销信息,台账留存不少于2年;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制度,严禁拆零售卖兽用原料药,不得向养殖场、个体养殖户兜售兽用原料药。

(四)规范线上经营在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必须具备线下完整经营资质固定经营场所。网络平台严禁售卖禁限(停)用农药兽药、有毒人工钓饵;不得通过社群、短视频私下引流、线下隐秘交易禁限(停)用农药兽药主动下架平台监测发现的违规产品。

遵守用药安全线,扛起主体责任

(一)全面完成自查排查。各生产经营主体主动开展生产车间、库房、线上店铺、饵料产品全品类自查,发现假劣、禁限(停)用产品立即封存、上报监管部门,绝不隐匿、转移、私自处置。

(二)坚持正规渠道购药。线下购药到门店按照规定登记用药品种、用量,留存采购凭证保障法律权益,不采购“忽悠团”“游击队”销售药品。线上采购查验留存经营许可证,截图留存相关记录,不采购禁限(停)用药物。

(三)科学合理用药。准确识别病虫害、疫病种类,根据发生期、发生过程对症选药。优先选用生物防控产品、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适用作物或品种、防治对象、用药量、施用方法等使用农药兽药,不随意加大药量和使用方法。用药后要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弃蛋期。生产企业、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用药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

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兽药等,将面临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停业整顿、高额行政处罚,甚至拘留、判刑等严重后果。请全体农药兽药饲料等生产经营使用者,自觉摒弃短期逐利、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认清非法生产经营使用法律责任,以守法经营守护雪域高原农产品质量安全,以诚信自律护航西藏乡村振兴,共同打造规范、绿色、安全的农资营商环境,为保障全区各族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贡献力量!

举报电话:0891—6364427(农药)6364692(兽药)

受理时间:工作日9:30—1:00,15:30—18:30

电子邮箱:nmtzjc@126.com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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