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40号(C类24号)建议的答复
旦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农办财〔2016〕10号)精神,在“十三五”时期,国家提高了草原补奖政策实施的标准,即禁牧补助标准从6元/亩提高到7.5元/亩,草畜平衡奖励标准从1.5元/亩提高到2.5元/亩。
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力争到2020年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小康,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时期脱贫攻坚若干政策>等4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105号),草原补奖新增资金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新增生态岗位补贴,提高收入水平。因此,“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上一轮补奖政策标准,即禁牧补助6元/亩、草畜平衡1.5元/亩。
国家下达我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面积8.94亿亩,我区将草原承包到户(含联户)面积10.2556亿亩都纳入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范围,加之脱贫攻坚任务重,已无资金在限高的基础上提高标准。“十二五”以来,我厅和财政厅已多次向国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汇报我区草原生态保护工作,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建议国家鉴于西藏生态重要性和草原畜牧业现状,给予西藏差异化补助政策,但一直没有答复。今后,我厅将继续向国家有关部门呼吁提高补助标准。
感谢您对我区农牧业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联系单位及电话:区农业农村厅畜牧水产处,0891-6323678。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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