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农厅办案字〔2024〕11号 签发人:张海波
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86号(C类32号)建议的答复
洛桑吉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林芝市开展生猪屠宰市场化运营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现有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共40家,其中生猪23家、牛羊14家、禽类3家。设计生猪屠宰能力94.57万头/年,2023年实际屠宰5.59万头,产能利用率5.91%;设计牛羊屠宰能力82.65万头、只/年,实际屠宰3.08万头(只),产能利用率3.73%;设计禽屠宰能力121万羽/年,实际屠宰3.08万羽,产能利用率33.06%。其中:林芝市共8家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其中生猪7家,设计屠宰能力13.68万头/年、实际屠宰3.08万头;牛羊1家,设计屠宰能力1.2万头、只/年、实际屠宰0.35万头(只)。
二、生猪屠宰场设置
《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2024-2028年)〉的通知》明确全区不再审批半机械化和手工屠宰方式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年屠宰生猪5万头以下(藏猪标准化、规模化、冷链化产业发展配套除外)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原则上年出栏生猪5万头以下的县只设立1家生猪屠宰厂(场);年出栏生猪5万头以上的养殖大县可设立2家生猪屠宰厂(场);年出栏生猪3万头以上或年出栏藏猪1万头以上的养殖企业或年加工猪肉产品2千吨以上的肉类加工企业,配套发展与其养殖、加工产能相匹配的自有生猪屠宰厂(场),可不受其所在地区生猪屠宰规划数量限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凡是现有生猪屠宰厂(场)通过配送能够保障肉品供应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确因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猪肉供应需要设置的,可以设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
三、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根据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提出生猪屠宰GMP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生产工艺等要求,促进解决生猪屠宰场低水平重建问题,加快行业转型升级。《规范》自施行之日起未达到《规范》要求的生猪屠宰场不再核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从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后未通过《规范》验收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将暂停屠宰,至2026年6月30日前仍未通过《规范》验收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将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
根据以上情况,我区无法降低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立的准入条件和行业门槛,优化简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审批流程,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要求。另,我区目前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产能利用率过低,大多数屠宰场处于停产状态或日屠宰几头牲畜的情况,屠宰行业总体处于亏损状态,不建议更多市场经营主体进驻生猪屠宰市场。确因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猪肉供应需要设置的,可设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下一步,我厅也将抓紧制定我区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牧区小型屠宰点审批和管理办法。
感谢您对我区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局
联系电话:0891-6364692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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