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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88号(A类049号)提案的答复

文章来源:厅综合处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1日
藏农厅办案字〔2024〕26号                                                                                          签发人:张海波         

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88号(A类049号)提案的答复

     

普布顿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实施浪卡子县朗杰塘生态修复(种草)项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实施浪卡子县朗杰塘生态修复(种草)工程,对促进朗杰塘区域及浪卡子县农牧业、生态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日趋退化、沙化的天然草地,防止水土流失、风沙和荒漠化,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具有一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关于用地、草原征占、环境影响评价方面

(一)用地方面。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功能区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管理,经核,“浪卡子县朗杰塘生态修复(种草)项目”已列入浪卡子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羊卓雍措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西藏雅鲁藏布江中游河谷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藏自然资〔2023〕126号)要求,该项目可作为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来认定。

(二)草原征占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在天然草原上建设饲草基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草字〔2022〕79号)相关规定,在退化草原上种植牧草需按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明确适宜种植牧草区域;坚持生态优先,以维护草原生态系统健康、恢复草原生态功能为首要目的,在不破坏草原原生植被的前提下恢复草原植被;不得改变草原属性和用途;应采取免耕补播方式,不得对天然草原进行翻耕和破坏草原表层土壤;科学选择草种,原则上不单独种植一年生牧草”的要求执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浪卡子县朗杰塘生态修复(种草)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在山南市生态环境局。据山南市生态环境局反馈,未收到“浪卡子县朗杰塘生态修复(种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请示等相关资料。项目在取得自然资源厅对占用红线同意意见并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前提下,山南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开展环评审批工作。

根据《西藏自治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生态修复工程应遵循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基本原则。“浪卡子县朗杰塘生态修复(种草)项目”以生态修复名义,采取“公司+饲草基地+加工基地+养殖基地”模式进行开发,实际为农业开发项目。鉴于生态环境部将对生态修复类工程出台专门的监管要求,建议项目业主结合实际,对项目进行科学定位或优化修复模式。

二、关于支持资金和政策方面

2023年,通过《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动物防疫)预算指标的通知》藏财农指〔2023〕49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自治区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藏财农指〔2023〕54号)精神,下达2100万元资金支持浪卡子县朗杰塘人工种草,缺口资金可通过其他渠道申请。

西藏自治区高原特色农牧业产业专项组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十四五”饲草连片种植基地建设项目方案(2021-2025年)》(藏高特农产组发〔2022〕2号)第四章明确提出了“宜草荒地饲草连片种植基地按照2000元/亩进行配套建设,已建人工饲草基地提升改造和高寒牧区适宜区饲草连片种植基地按照1000元/亩进行改造”的建设标准。而“浪卡子县朗杰塘生态修复(种草)项目”,按照已筹措资金4800万元、实施面积15000亩计算,则实施标准为3200元/亩,远高于我区现行建设标准。建议浪卡子县认真贯彻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并统筹好国家投入、社会资本和农牧民自筹等多元投入资金。不能贪大求洋,标准过高,避免产生地区建设标准不规范或资金闲置、浪费等现象。

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强与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持续关注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感谢您对我区畜牧业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水产处

联系电话:0891-6323678。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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