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材料报送清单(4)双公示目录 | ||||||||||
填表单位:区农业农村厅驻格执法队 | 填表人:梁肖伟 | 邮箱:505247779@qq.com | 联系电话:18308097340 | |||||||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职权类别(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 | 信息事项(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公开属性 | 数据提供方式 | 数据量 | 是否可提供(√×) | 备注 |
1 |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驻格尔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以及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以及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公开 | 上报 | 11条(立案6起,行政处罚11人) | √ | |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驻格尔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主动公开 | 上报 | 4条(立案4起,行政处罚4人) | √ | ||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驻格尔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公开 | 上报 | 1条(立案1起,处罚1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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