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监委,区党委办公厅,区人大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厅,区政协办公厅,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区高法院,区检察院,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民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旅游发展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政府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乡村振兴局、林业和草原局、农科院,各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区(中)直部门和国有企业结对帮扶易地搬迁安置区(点)工作机制》已经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结对帮扶易地搬迁安置区(点)各相关单位和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于7月10日前深入结对帮扶易地搬迁安置区(点),全面了解基本情况,突出增收中心任务,抓住产业就业重点关键,研究谋划实质性帮扶措施,扎实做好结对帮扶各项工作,确保自治区结对帮扶工作部署要求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易地搬迁安置区(点)属地党委、政府要主动加强同自治区结对帮扶各相关单位和企业的沟通对接,强化协同配合,共同抓好结对帮扶各项工作。按照《西藏自治区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实施方案》要求,抓好市县分级定点结对帮扶工作,结合各地实际,尽快建立市县分级定点结对帮扶安置区(点)机制,确保系统部署、一体推动。
各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本通知呈报各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
请自治区政府国资委和财政厅分别负责将本通知转发相关国有企业,并做好国有企业结对帮扶工作的统筹安排落实。
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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