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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优化农牧民跨区域就业路费补贴兑现程序的通知

文章来源: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3日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农牧民特别是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相关决策部署,落细《西藏自治区关于持续促进农牧民增收的若干措施》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区农牧民群众就业增收。结合我区实际,对农牧民、脱贫人口跨区域就业路费补贴兑现程序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跨区域就业路费补贴对象为当年跨区域有组织转移就业的农牧民、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下同)。

二、补贴标准

(一)脱贫人口补贴标准。

脱贫人口跨区域就业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3〕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实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藏政办发〔2023〕10号)等标准执行。

(二)农牧民群众(不含脱贫人口)补贴标准。

农牧民群众(不含脱贫人口)跨区域就业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 ,按照《关于加大有组织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力度促进农牧民持续就业增收的意见》(藏农转组办〔2021〕4号)标准执行。跨区域就业路费补贴每人每年度可领取一次。跨年度就业的,以连续就业时长计算,领取补贴的时间为就业起始年度;年度内就业时长可累计计算;长期跨区域稳定就业的,可按年度领取补贴。

三、兑现程序

(一)脱贫人口补贴兑现程序。

坚持“免申即享” 兑现程序,进一步简化程序。1.建立补贴台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托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的就业监测模块,核实脱贫人口外出就业实名制数据信息,形成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每季度分解下发至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2.公示补贴名单。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拟发放补贴脱贫人口名单反馈所辖村,由村干部对就业信息进行核实后,将符合领取跨区域就业交通补贴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审核后形成发放补贴人员台账并进行公示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3.及时兑现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乡镇的公示结果,汇总形成全县享受补贴脱贫人口名单反馈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脱贫人口社保卡。

(二)农牧民群众(不含脱贫人口)补贴兑现程序。

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农牧民群众,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工资发放佐证材料(社保缴费证明、工资银行卡流水、微信支付宝等工资凭证其中之一即可)申请兑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农牧民群众社保卡。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免申即享”兑现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农牧民群众特别是脱贫人口跨区域就业路费补贴政策兑现,是促进务工、增加劳务收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就业帮扶提质增效的重要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协同,推动形成保障有力、衔接顺畅、配合有效的工作局面,确保跨区域就业路费补贴及时精准发放到位。

(二)强化统筹调度。农牧民群众(不含脱贫人口)跨区域就业路费补贴兑现情况,由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季度汇总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的工作指导,梳理汇总当地脱贫人口跨区域就业路费补贴兑现发放情况,每季度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厅。

(三)突出宣传引导。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广泛宣传农牧民群众特别是脱贫人口跨区域就业路费补贴政策,扩大政策知晓度,做好政策解释。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脱贫人口就业数据和台账管理,及时更新就业监测系统数据,准确掌握脱贫人口就业动态情况。

(四)做好衔接服务。农牧民群众(脱贫人口)跨区域就业路费补贴兑现流程,以本《通知》中优化调整内容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社保卡未开通金融功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指导开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经办部门要结合实际,简化手续、精减流程,为广大农牧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附件:1.脱贫人口跨区域就业路费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2.农牧民群众(不含脱贫人口)跨区域就业路费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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