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农厅发【2023】138号
各地(市)农业农村局、宗教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财政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科学规范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科学规范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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