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农厅发〔2024〕122号
各地(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税务局、金融监管局、供销合作社,林芝金融监管分局,拉萨经开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规范自治区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级专合社”)评定和监测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林草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供销合作社共同起草了《自治区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西藏监管局西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
2024年11月11日
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