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中)直各相关单位:
《西藏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已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地)具备农业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可直接使用本标准或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评价标准。
特此通知。
附件:1.西藏自治区农业系列初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2.西藏自治区农业系列中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3.西藏自治区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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