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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运输入藏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指定通道管理的通告

文章来源: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2日

藏农厅发20244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疫病防控和安全监管,有效防范运输环节传播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兽共患病风险,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经道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我区指定通道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区共设置7个区(省)境道口为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指定通道(见附件)。凡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我区的,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材料,从指定通道进入或经过我区。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主动向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验、登记信息,接受监督检查和消毒。经检查合格并取得签章后方可入藏。入藏后其他检查站不再重复检疫,只对入藏指定通道查验证明进行核实。

二、本通告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本通告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产品。

三、经检查不合格或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县级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予以配合。发现染疫动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

四、未经设立的指定通道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或者经过我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违法接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若有调整,由区农业农村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形势需要,与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会商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设立临时性检查站点。

六、本通告自20241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入藏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名单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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