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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信息公开指南

文章来源: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0日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信息公开指南

为逐步增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编制了《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农业农村厅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构设置、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涉及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强农惠农富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兽药专项治理等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16.各处室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公开平台

1.通过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公开。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www.nynct.xizang.gov.cn

2.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主动公开信息:

1.登入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现场受理机构: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传真号码:0891-6335387

咨询电话:0891-6363869

电子邮箱:xznmtbgs@sina.com

办公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聚路29号

邮政编码:850000

办公时间:9:30—13:00  15:30—18:00(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后,发送至邮箱:xznmtbgs@sina.com。网上申请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双方确定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的处理与答复

1.形式审查

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途径、时间。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经检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4)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5)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6.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驻厅纪检监察组投诉或举报。(联系电话:厅办公室:0891-6363869;驻厅纪检监察组:0891-633103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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