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关于加强西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西藏自治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健全高标准农田规划、立项、设计、施工、监管、验收、管护和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支撑体系,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暨补充耕地质量鉴定专家库的选聘、入库、使用、管理、监督、退出、评审等全流程行为,维护公平、透明的评审环境,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资金安全与长效运行、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结合西藏高原气候、耕地资源特点、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及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及所辖市(地)、县(区、市)三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各类咨询、评审、检查、验收、评价、管护、技术指导、灾损鉴定、改造提升等活动所需专家的征集、入库、抽取、使用、管理、退出、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家管理坚持“全国征集、定期更新、随机抽取、全程留痕、严格监督、动态管控”原则。专家库建设覆盖高标准农田建设前期工作、中期检查、竣工验收、建后管护、运营评价、后续抽查等全生命周期环节和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确保技术支撑无死角。
第四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是专家库的主管单位,负责专家库的统筹组建、统一管理、整体调度和监管考核;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的推荐、协助管理及本地专家抽取的配合工作;县(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一线专家的挖掘、推荐及专家履职的现场配合、反馈工作。各相关部门(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农科院等)协同做好专家推荐、政策支持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选聘
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和高度的责任心,无违法违纪失信记录;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水利、自然资源、生态保护、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林草、高寒耕作、乡村振兴等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行业规范,并从事以上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对实践经验特别丰富,业绩突出的一线业务骨干,经评审小组综合认定,可适当放宽职称条件;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西藏高原气候条件,能胜任评审、验收、抽检、鉴定等现场及线上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高级及以上职称、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熟悉西藏本地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至70周岁;
(四)自愿入库,服从专家库统一管理、工作调配、考核评价,积极参与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暨补充耕地质量鉴定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等相关领域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专家必须提供);
(五)无违纪违法失信违约承诺书。
第七条 专家选聘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专家举荐、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所有选聘方式同样需要符合本办法规定入库条件,纳入评审小组审查。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发布通知,面向全国公开征集专家,吸纳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科研院所、高校等部门及市(地)、县(区、市)一线相关领域专家。
(二)资格审查。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申请入库专家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核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申请人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入库条件。审查合格的进入综合评审环节。
(三)综合评审。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不得少于5人,必须包含至少2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二分之一以上评审小组成员表决同意,即为专家审核合格。
(四)公示。对审核合格专家,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含专家所属专业领域、核心专业的工作业绩。
(五)公布入库。无异议的将纳入专家库,并颁发聘书,明确聘期及相关权利义务,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 专家库实行聘期管理,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续聘,续聘应结合专家聘期内履职考核情况综合审查。根据专家专业水平及实际工作需要,对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不定期开展征集工作,及时补充专家资源。新增专家的入库、使用、管理等要求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专家权利、义务与纪律
第九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建议,不受干预;
(二)按规定领取劳务报酬(执行本级财政出台的专家劳务费支出标准),差旅费、食宿费按照本级财政相关规定执行,由组织单位统一安排或报销;
(三)有权拒绝参加违规、材料不全、未踏勘等不符合评审的项目;
(四)有权自愿申请退出、信息更新、申诉复核;
(五)有权了解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相关政策、技术标准等基本情况(涉密资料除外)。
第十条 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回避、保密、廉洁、公正要求,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财物、礼品;
(二)按时到场,认真履职(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的,需提前向组织开展工作单位书面报备说明理由),专家应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的客观性、真实性、专业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执业责任。因专家故意提供虚假意见、重大过失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主动报告利害关系、健康状况、信用变动,主动申请回避;
(四)宣传西藏高标准农田政策与高原生态保护要求,助力提升建设质量和农牧民认知水平;
(五)配合做好专家库内部考核、检查、整改复核与监督工作;
(六)不得以全生命周期专家名义从事有偿中介、商业推介、项目承揽等与履职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专家身份谋取不当利益;
(七)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守高原作业安全规定,爱护农牧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
(八)专家出具的评审、验收、鉴定等技术意见仅供相关部门决策参考,专家不得直接作出行政决定或代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验收等行政职能。
第十一条 在现场履职时,专家需要遵守以下要求:
(一)必须实地踏勘,严禁不到场、只审资料、照图验收;
(二)独立出具意见,签字负责,不得串通、授意、倾向性评审;
(三)严守保密,不泄露评审内容、项目信息、专家名单;
(四)遵守高原作业安全与生态保护规定,爱护农牧设施。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与申报方有亲属关系;
(二)与申报方存在利益关系;
(三)与申报方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四)曾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前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
(五)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工作中,同一评价单元,“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抽取的专家不得重复;
(六)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
组织工作单位抽取专家时应主动排查上述回避情形,专家未主动回避的,组织工作单位应当责令回避。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工作时,均可从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开展工作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抽取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承办部门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试行)》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抽取人数、专业类别、回避要求等,报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二)按审批要求随机抽取专家,抽取过程接受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可邀请纪检监察相关人员现场监督,也可采取录像、书面留痕等方式实施监督;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前提下,按照抽取结果的先后顺序,排列递补确定专家人选(递补人选不少于2人)。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遇有特殊情况,库内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求时,负责组织工作的农业农村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定向邀请符合本办法要求条件的专家,5个工作日内做好备案,说明邀请理由、专家资质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范围如下:
(一)前期工作阶段。规划编制、项目入库、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施工方案审查等;
(二)施工阶段。设计变更、概算调整、隐蔽工程验收、关键节点技术论证、施工质量指导、现场监管等;
(三)验收评价阶段。中期检查、质量督导、绩效评价、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评审;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对新增耕地进行综合评定;
(四)建后管护阶段。管护效果评估、问题整改复核、灾损鉴定、改造提升论证等;
(五)综合支撑阶段。政策咨询、技术培训、标准制定及修订、经验总结、技术推广等。
第十五条 建立西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暨补充耕地质量鉴定专家库后,应做到对专家的统一管理:
(一)建立电子档案,记录抽取次数、履职情况、意见质量、反馈评价、考核结果、培训纪律等相关信息;
(二)原则上3年更新一次信息,若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评审小组报备,因未及时报备影响履职的,由专家本人承担责任;
(三)统一培训政策标准、全过程管理、高原建设要点等;
(四)实行专家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履职次数、履职质量、工作态度、纪律遵守、义务履行等,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五)优秀专家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优先抽取使用;不合格将暂停入库资格或清除出库。
第十六条 专家在入库期间,因健康状况无法胜任评审工作的,可申请办理出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清退出专家库:
(一)弄虚作假、贿赂、串通、徇私舞弊;
(二)评审工作中无故缺席、委托他人代为履职、应当实地勘探拒不勘探、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首次予以约谈提醒,拒不改正的予以清退;
(三)泄露信息、滥用职权、违规收费、接受利益;
(四)连续2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且经约谈后仍无改进;
(五)专家自愿申请退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出库手续;
(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被列为失信执行人;
(七)以专家名义从事与履职无关的活动,损害高标准农田建设及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专家对清退出库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监督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接受纪检监察相关部门监督,监督考核主要内容:
(一)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专家库使用关键环节的程序合规性;
(二)监督专家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是否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考核专家评审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和义务履行情况等;
(四)畅通投诉举报,对违规行为零容忍。
第十八条 对专家监督考核的主要方式:
(一)现场监督。以抽查方式安排专人对专家评审等工作进行旁听,在事先告知相关人员的前提下开展录音,记录专家履职情况;
(二)资料核查。对专家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对于量化结果与主观评价不一致、评价结果与其他专家评价意见差异明显的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形成考核意见并记入专家电子档案;
(三)定期检查。原则上由专家库主管单位每年开展一次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违规处理:
(一)专家违规。视情约谈、通报,清退出库;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违规。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追究责任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属于党员的依规予以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使用单位违规干预。存在干预专家独立履职、隐瞒项目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依规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由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试行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组织评估,结合评估结果正式施行或在修订完善后重新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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